党务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7日 11:37 | 浏览次数:

党务公开指南

 

第一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学校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对全校党员公开;

(三)各二级党组织、各党支部的党务,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学校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三)学习贯彻落实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部署、领导讲话精神情况;

(四)领导学校教育改革发展情况,事业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要点、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举措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六)加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开展党员教育培训、落实“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制度等情况;

(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职责,党委工作部门设置、职能配置情况,党委换届选举、二级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召开民主生活会、奖惩考核、召开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党委自身建设等情况;

(八)贯彻执行干部政策及干部工作制度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九)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加强作风建设,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十)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十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情况;

(十二)党内制度建设和贯彻落实情况;

(十三)巡视、审计反馈、整改等情况;

(十四)师生反映强烈的意见建议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十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情况特别是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三)对学校党政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举措等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任期工作目标、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五)加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开展党员教育培训、落实“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制度等情况;

(六)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工作职责情况,换届选举、党支部设立、发展党员、召开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奖惩考核、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七)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八)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九)党内制度建设和贯彻落实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党支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情况特别是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及落实“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制度情况;

(四)支部委员会成员分工与职责情况,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以及党支部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三)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四)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要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七)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七条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学校党委层面的党务公开目录;各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编制本单位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在党务公开工作中,应当重点公开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承办上级工作机关交办事项、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等。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相关党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所在党组织应要求和提醒。

  (二)审核。对党务公开方案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法规、保密审查。

  (三)审批。党务公开方案、审核意见按照程序报批,重要事项报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实施。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开工作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严格执行程序

(一)学校党委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由党委工作部门或二级党组织提出方案,常规事项授权党委工作部门或二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后实施公开,重要事项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实施公开,必要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分党委(党总支)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由其管理的内设组织或所属党支部提出方案,分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审核、批准后实施公开。重要事项经联系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公开。

(三)党支部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经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经分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除已经实施党务公开的事项外,党员群众个别申请公开的事项,申请人应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学校党委申请公开相关党务信息的,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转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向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申请公开的,由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六)党务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各级党组织应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党务公开目录。

  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时限,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党的有关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二)适宜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

第十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一)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

(二)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

(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

(四)临时性、应急性工作即时公开;

(五)对于重大事项或复杂问题,根据公开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必要时可再次公开。

第十  党务公开要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区分公开的范围

(一)凡属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均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的内容,只在党内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不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日常性的党务在党内公开;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内容在全校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有关资料建档备查制度,包括: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责;有关文件、制度和活动记录;公开内容和检查情况记录;意见反馈和整改情况;工作总结及经验材料

第十五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关闭